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区科技计划项目,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科学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管理,实行信息公开、立项审批、检查报告、绩效考评、回避等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政府公开的范围和程序,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与评价等信息,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推行完善网上申报、网上公示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涉及国家技术保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按照“三审一决策”基本决策程序,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制度。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为最终决策机构。
(三)检查报告制度。区科技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督查和分类指导。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区科技局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四)绩效考评制度。必须按要求参加绩效考评,对社会、经济效益和科技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作为项目是否通过验收或者结题的重要依据。
(五)回避制度。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决策咨询等环节中,与项目及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员、咨询专家、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计划体系。区科技计划项目由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和竞争性科技计划项目组成。
(一)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文化、教育、卫生和其他领域研究的民生科技创新公益类项目。
(二)竞争性科技计划项目。指围绕南湖区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及方向开展的研发项目,主要包括现代农业技术项目、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雏鹰助飞计划项目和创新创业比赛(路演)项目。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审计机构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受委托方需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区科技局应当逐步优化完善科技业务系统,对区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的分类和补助方式:
(一)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只立项不安排财政补助经费的方式予以支持。
(二)现代农业技术项目分重大、重点两类。要求总投入不低于50万元,按不高于总投入的30%给予补助,重大项目高最补助20万元、重点项目最高补助15万元;立项发文拨付40%、通过验收后拨付60%。
(三)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分重大、重点和一般三类。重大项目应在实施期内年增税金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补助;重点项目应在实施期内年增税金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补助;一般项目应在实施期内年增税金达20-5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助;采用事后补助的方式,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雏鹰助飞计划项目根据《南湖区“雏鹰助飞”企业计划实施办法》的申报类别和条件,按南湖区“雏鹰助飞”企业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进行。
(五)对创新创业比赛(路演)项目,纳入区级项目申报评审范围,择优视同区级项目。
(六)区科技局可以根据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评估结果,对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方式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确定程序原则上包括编制与发布申请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考察核查、审批公示、签订任务书或合同、拨付资金等。区科技局可根据计划管理要求在各类计划申报中明确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申请指南并及时发布,对项目类别、重点领域、项目数量及方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批程序、限项规定等内容予以明确。
对具有明确产业方向、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可以采取定向择优或者定向指派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南湖区登记注册,税收隶属关系在南湖区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照章经营、依法纳税,无违反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行为,无严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或研究开发经验积累,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经营状况良好;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六)项目承担单位有一定的自筹资金保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有两个区科技项目正在实施期间的,不得再申报新项目。已得到资助的同一项目或研发内容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须在公布的网站在线填报,并按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一)提供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合作的项目需提供科技合作合同(协议);
(三)科研诚信承诺书;
(四)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五)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六)申请材料有其它具体规定的,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符合该类别项目具体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有限额的项目按承担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镇、街道和园区审核后推荐上报。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职能科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项目初审主要对申请者资格、项目的必要性、课题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格式规范等要求进行初步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程度,项目实施可行性(指研究方法的科学正确度及其风险),项目实施保障条件(指工作基础、研究条件、技术力量等),对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可持续发展等贡献度四个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和打分,并提出建议。
评审专家从省、市项目评审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按照项目所属领域组成若干个专家组,每组专家数不少于5人。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必要时可邀请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集中答辩或赴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承担单位的基础条件和课题组的承担能力作进一步核实。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班子会议主要是听取职能科室就项目受理和初审、专家评审、项目答辩、现场考察、立项建议等情况汇报,讨论并确定拟立项清单。
第十六条 区科教领导小组根据区科技局汇报的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环保安全存在问题、企业诚信缺失及其它方面的问题进行联审,并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对区科教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的立项计划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区科技局进行调查研究,情况属实的取消立项计划。异议处理意见,应进行反馈。
第十八条 立项计划公示后下发立项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下发科技项目经费补助文件。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凡立项的竞争性科技计划项目均应签订由区科技局统一印制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区科技局由分管副局长或委托相关科室负责人签订,科技计划项目按合同制进行管理。区科技局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项目推荐的镇、街道、园区作为归口管理单位为丙方。
(一)甲方责任:
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立项、发文,按合同规定及时下拨科技经费;
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协调和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组织对项目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定期对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建立项目全过程管理档案。科技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要正确履行对项目的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等职能,对项目建立诚信档案,追踪问效。
(二)乙方责任:
按合同要求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全面完成项目目标;
按照项目合同规定足额自筹项目经费,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自觉接受区科技局、项目属地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交项目实施进程、阶段性成果及知识产权、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告;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及时进行项目验收(结题),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配合区科技局做好各项科技统计工作。
(三)丙方责任:
负责项目推荐及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协助区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绩效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区科技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项目合同的,由乙方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丙方审核后报区科技局审批。经批准终止的项目自行撤销,项目结余的财政补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区科技局均应按规定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以《南湖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组织实施、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经费投入、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方式。
书面验收,由主持验收部门邀请区相关部门人员以及至少2名专家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并进行现场考察,形成验收意见。
会议验收,邀请专家成立验收组,项目验收专家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提问答辩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会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人数一般3~5人,由技术、经济(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的验收专家组须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相关领域专家在市、区科技局的专家库中选取。
技术专家主要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经费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管理人员主要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6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技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期验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请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湖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南湖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执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及支出明细表、会计凭证复印件。经费补助15万及以上项目需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六)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包括成果样机样品、用户报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有关经济指标证明等)。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三种。
(一)按期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的项目,通过验收。
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技术指标是指项目实现的技术指标与合同书指标有较小差距,且涉及安全、卫生、食品和药品等特殊行业项目的技术指标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结题处理: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差距的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擅自修改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
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配套经费不落实,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发过程及知识产权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项目剩余资金全部拨付;验收结论为“结题”或“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剩余资金不再下拨。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应当记入项目数据库,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参考依据。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技术难度大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目标的,应当宽容项目失败。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科技计划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科技计划项目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鼓励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
第三十三条 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项目管理全过程,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作为重要内容及主要指标之一。有明确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项目申报单位应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专项经费。
第三十四条 项目知识产权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对项目合同书中载明有知识产权产出的项目,若未提供相应证明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须说明原因,否则不予验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行项目诚信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五年内不再安排区级项目,不再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
(一)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实施或者验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区科技研发资金的;
(二)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确认有过错的;
(三)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四)项目到期后无故不申请验收的;
(五)不按规定配合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情节严重的;
(六)其它有失科技信用的严重行为。
第三十六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科技服务机构以骗取科技研发资金为目的,故意伪造或者变造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虚假信息,使申请人获得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的,或者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互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的,查证属实后,将该科技服务机构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嘉兴市南湖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南科〔2014〕26号)和《南湖区公益类和产业化项目立项扶持实施细则》(南科〔2018〕1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7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