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等9部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和科技部、浙江省政府印发的《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国科发区〔2022〕13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健全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现就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等精神,全面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坚持“四个面向”,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两个先行”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制胜。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和“315”国家战略力量体系建设,坚持将创新制胜理念贯穿改革全过程,推动改革创新和科技创新融合互促,在国有资产管理、落实尽职免责、产学研合作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浙江路径、贡献浙江力量。
——坚持变革重塑。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共同富裕改革、数字化改革一体推进的要求,针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性障碍、政策性束缚和机制性问题,对成果转化进行流程再造、模式重构、制度重塑,以系统性变革推动成果转化质量整体性提升。
——坚持激励引导。以提升科研人员获得感为目标,建立健全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机制,在充分尊重科研人员意愿的前提下,采取“先赋权后转化”或“先转化后奖励”等激励方式,探索并打通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科研人员兼职创业等路径,充分调动科研人员成果转化主动性积极性。
——坚持实绩实效。以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牵引,坚持实绩实效论英雄,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申报受理机制和多跨协同、上下贯通的统筹推进机制,加强改革试点闭环管理,优化改革绩效评价和科技成果评价方式,推动形成全社会共抓改革创新、共享改革成果的生动局面。
(三)主要目标
在前期部分单位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赋权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域,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试点主要任务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1.试点单位可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2.赋权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试点单位要建立完善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
3.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4.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科技成果权属比例、转化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属变更等手续。鼓励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协商赋权成果所有权“买断独享”。
5.试点单位要尊重科研人员意愿,采取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或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先转化后奖励)的不同激励方式,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进行重复激励。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6.试点单位可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7.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可不受人员调整、调动、退休、离职等影响。
(三)强化赋权试点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8.试点单位应建立赋权改革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赋权改革管理办法细则,依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安心屋”场景应用开展赋权审批管理,及时跟进掌握赋权成果转化情况。
9.赋权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定期总结转化实施情况,及时、主动向所在单位提交赋权科技成果转化进展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10.科研人员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移转化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四)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11.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技术转移人员和管理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
12.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给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五)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13.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试点单位应健全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内控管理制度,依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安心屋”和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开展成果披露、审批和公开交易。“安心屋”内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以及成果直接或者指定持股平台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14.试点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15.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时,可由成果完成人(团队)自主决定成果转化价格或基准价格、转化方式、定价方式,经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安心屋”进行审批、交易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承接对象是成果完成人(团队)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事先声明,并通过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挂牌、竞价(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利害关系人的界定按照交易平台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16.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17.各地方、各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容错和纠错机制,探索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激发试点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可依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安心屋”进行无感监管、触发式监管。
(七)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作用
18.试点单位应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转移人才队伍建设,为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专业化服务,让科研人员专注于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聘体系和职业晋升通道。
三、试点范围和申报流程
试点范围:省内或中央在浙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试点申请。试点期限自批复之日起3年。
申报流程:意向单位依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安心屋”应用报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方案》,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论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科技厅发文明确列入试点。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
各有关部门和试点单位要坚持和加强党对改革试点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改革创新重要论述作为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的根本遵循,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构建以改革试点为抓手的党建统领、整体智治体系,切实推动省委省政府改革部署要求落地落实。
(二)加强统筹协调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重大政策问题,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省级相关部门积极研究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各部门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改革试点的动员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改革举措扎实落地。
(三)加强监测评估
健全试点工作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机制。试点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赋权改革试点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指导,定期开展评估,对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
(四)加强宣传推广
各有关部门要拓宽政策咨询和服务渠道,对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相关政策、管理、财务等问题开展培训。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改革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不断扩大试点溢出效应,进一步提升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支持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9月29日起施行。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7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