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十百迎百年”百家研发机构建设行动,更好地激发企业创新激情,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我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我区科技企业(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企业)自主建设,并经区经信商务局、区科技局依条件审核认定的技术研发机构。
中心是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技术研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主要依托,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心主要依托单位是指组建中心的企业,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研究开发能力。同时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组建技术研发中心。
第四条 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一)研究制定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
(二)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核心,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研发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为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提供技术支持。
(三)开展科技合作交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
(四)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第五条 中心主要依托单位职责:
(一)负责对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实施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为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保障。
(三)负责监督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中心认定的主要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前,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不少于1项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或区级及以上技术创新项目、科技计划项目、新产品等。
(三)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R&D)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1.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至1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3.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0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或500万元。
(四)中心应有技术水平较高、熟悉本行业、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直接从事研发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或不少于企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五)企业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中心应具有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和科研检测设备。
(六)中心应有健全的组织架构、规章制度(包括奖励激励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明确的发展规划目标,且技术档案齐全,财务管理规范,技术研发经费应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账,并定期导入企业研发费用管理系统,对科技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
(七)企业诚信经营,发展良好,申报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
第七条 中心认定的7个程序:资料申报—条件初审—现场考察—征求意见—会商讨论—公示征询—发文认定,并授予“嘉兴市南湖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牌子。
第八条 中心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湖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中心名称原则上采用“企业简称+核心研发方向+技术研发中心”的形式命名;
(三)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方案;
(四)有关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
(五)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六)主要依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资料通过南湖区科技企业管理平台系统上传申报。
第九条 现场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和规范;
(二)中心建设是否符合我区的产业政策和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
(三)主要依托单位是否具有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
(四)中心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可行;
(五)中心的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机制是否有利于中心的发展;
(六)主要依托单位财务状况能否保障中心顺利运行。
第十条 对认定为“嘉兴市南湖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依托单位进行奖励补助。奖励补助金额按南湖区产业政策执行。奖励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技术研究开发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原材料和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以及技术研发人员的费用等。
第十一条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经核实后,取消本年度认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三章 运行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申报实行“零次跑”,申报材料通过南湖区科技企业管理平台系统上传。
第十三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应制定年度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心申报市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第十五条 当年度被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视同取得区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资格,给予同等奖励补助。对已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不再增加认定区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资格,也不享受奖励补助。
第十六条 中心建设运行中,如需发生地址、名称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前1个月内提出申请,报区经信商务局、区科技局备案。
第十七条 中心建设实行动态管理,要求企业研发经费、人员逐年增长。区经信商务局、区科技局定期进行实地抽查与综合评价。评价不合格的,应立即进行整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中心的认定将与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挂钩,被认定为中心的企业,区经信商务局、区科技局将优先支持本级项目,并推荐申报上级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 中心运行期间,如有违反国家、省、市科技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中心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嘉兴市南湖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南科〔2014〕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商务局、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7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