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高水平创新载体支持力度的操作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嘉政发〔2017〕3号),现将第一条对新建立、引进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采取“一案一策”的方法给予综合支持(支持额度不低于1亿元),第二条重点单位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列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综合支持的操作细则制定如下:
一、 概念定义
(一)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是指由重点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与嘉兴市人民政府合作共建的重大新型创新载体。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各集团公司直属的科研生产型和科技服务型科研院所;承担基础性或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或承担国家层面工作任务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二)重点单位设立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是指由重点单位设立的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载体,其中重点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级科研院所和国家重点大学。中央直属企业是指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大型国有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国内本行业领域市场占有额占据主导地位,并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在行业起示范、引导作用,有突出贡献的骨干企业;知名跨国公司是指世界500强知名企业;国家级科研院所是指中央直管(副部级以上)的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大学是指纳入国家“双一流”大学建设及原纳入国家“985”或“211”工程建设的重点高校。 上述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需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领先的科研优势和发展潜力,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检测认证中心等研发机构,通过创新平台开展自主研发活动。
二、申报条件
(一)国家级创新载体
根据重点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与嘉兴市人民政府合作共建协议内容,引进共建的创新载体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发展规划、阶段性的建设目标与进度安排以及详实的可行性概算、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运营模式。引进共建创新载体要做到人员团队式到位、技术捆绑式到位、科研设施配套式到位,确保创新载体能够在我市真正落地、取得实效。
(二)重点单位设立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
重点单位设立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注册资本一般应在3000万元以上,重点单位出资比例(包括科研设备、知识产权等,技术出资按评估后的价值折算)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其中科研设备等有形资产比例不低于其出资额的60%。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的常驻总人数不少于20人,由重点单位派驻的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常驻总人数的1/5,且派驻人员中50%以上具有博士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三、申报流程
(一)提出申请
以国家级创新载体或重点单位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为主体向市科技局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国家级创新载体/重点单位研发机构财政补助申请表;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3、国家级科研院所(高校)或重点单位与当地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相关材料经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或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二)专家审核
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上述要求,通过评审的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科发资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三)绩效评价
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国家级创新载体或重点单位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完成情况评定当年绩效结果(优秀、合格或不合格)。财政扶持资金除首期资金支持外,根据绩效完成情况,分年度拨付剩余支持资金。
四、支持举措
(一)经市政府认定的国家级创新载体在合作期限内,经市政府认定,绩效考核达到预期目标的,采取“一案一策”的方法给予分期支持,总支持额度不少于1亿元综合支持,首期支持不超过综合支持总额的50%。重点单位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按重点单位到位资金1:1给予不超过综合支持总额50%的首期支持。除首期支持资金外,根据国家级创新载体或重点单位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的绩效完成情况,分年度拨付剩余支持资金:从第二年起,考核优秀的,拨付剩余支持资金的35%;考核合格的,拨付剩余支持资金的25%;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予支持;以后每年以此类推,支持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扶持资金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市本级支持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及嘉兴港区的资助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承担。
(二)由国家级创新载体或重点单位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所在地县(市、区)根据与科研院所(高校)或重点单位的合作协议给予土地、办公用房的保障。加快创新载体落户地周边基础公共设施建设,完善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服务。
(三)对落户嘉兴的重大创新载体或重点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申报的各类产业、科技、人才项目,在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支持经费在财政各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7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