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面向未来的创新活力新城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9〕26号)文件精神,落实第15条款“鼓励科技成果转让交易”的相关要求,加大对科技成果交易转化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制定本细则。
一、补助奖励申报主体
本细则的补助奖励申报主体为三类:
1.技术受让方(委托方)企业: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网上技术市场或竞价(拍卖),与市内外高校院所等实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委托方或受让方,并在市域内成功产业化,带来显著效益的企业。
2.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注册运营一年以上,通过嘉兴科技大市场,为促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提供专业服务,并收取中介费用的专业服务机构。
3.技术经纪人:依法取得执业证书并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在技术市场中以促进成果转化为目的。通过嘉兴科技大市场,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经纪业务,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技术经纪人受雇于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或受让方(委托方)企业,并以职务行为开展技术经纪服务的,补助奖励应择一主体申报。
二、补助奖励方式
补助奖励根据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金额,对技术市场交易项目实行事后补助奖励。技术交易金额是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费用,不含仪器、设备和设施费用。补助奖励资金属于奖励性质,可自主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补助奖励根据经费预算,对申报项目进行竞争性择优补助。
三、补助奖励标准
1.技术受让方(委托方):对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和竞价(拍卖),完成技术交易后在市域内转化并取得显著效益的项目,单个项目交易合同实际金额在50万以上,根据实际支付金额,给予受让方(委托方)20%的交易补助,同一技术受让方(委托方)每年最高可获得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2.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嘉兴科技大市场促成交易和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予以奖励,相对同一技术受让方三年内最高可获得100万元奖励。
3.技术经纪人:通过嘉兴科技大市场促成交易和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0.5%予以奖励,相对同一技术受让方三年内最高可获得30万元奖励。
四、补助奖励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已取得相应的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等,或由具有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成果评价报告、检验检测报告、技术鉴定报告等。科技成果产权清晰,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2.技术受让方(委托方)申报的补助奖励项目,其技术成果应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和竞价(拍卖)完成技术交易。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应通过嘉兴科技大市场对接技术供需信息并成功促成交易。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不属于技术交易补助奖励范畴。
3.技术成果创新性强,技术成熟度高,产业带动性强,已成功产业化。申报补助奖励的项目应已经成功产业化并产生显著效益。
4.技术交易合同须经合同登记部门认定和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合同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5.技术交易双方无关联关系。
6.同一项目、同一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申报。
五、申报办理流程
1.网上申报。申报主体登录嘉兴市科技局门户网站(http://kjj.jiaxing.gov.cn/),进入“嘉兴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申报。项目申报应在技术交易完成后的三年内提出。
2.审核评审。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市科技局组织申报项目复核和评审,并根据复核与评审情况提出拟补助奖励建议。
3.网上公示。对拟补助奖励项目在嘉兴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并查证属实的,取消补助奖励资格。
4.审议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相关程序报批后,纳入年度资金支持计划。
六、申报主体应提供材料
1.技术成果的专利证书或检测报告、鉴定报告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2.技术交易协议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等。
3.技术受让方(委托方)的银行付款凭证、技术出让方(受托方)开具的正式发票等技术交易额支付凭证。
4.通过竞价(拍卖)的项目,须提供竞价(拍卖)成交确认书;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的,须提供网上技术交易平台交易记录等证明。属专利转让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证明;属专利实施许可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等。
5.项目实施及产业化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等受让方(委托方)项目产业化证明材料。
6.受让方(委托方)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7.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除上述1-6项以外,还须提供机构注册登记证明、中介服务合同、中介服务支付凭证、嘉兴科技大市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8.技术经纪人除上述1-6项以外,还须提供有效执业证书,居间、行纪或代理合同,经纪服务支付凭证,嘉兴科技大市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七、其他事项
1.申报主体须确保申报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保密。凡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我市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细则涉及资金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市属补助奖励经费市财政承担比例不超过50%,各县(市)及嘉兴港区的补助奖励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承担,部分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3.本细则由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嘉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嘉兴市技术市场交易项目补助实施细则》(嘉科合〔2018〕90号)同时废止。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7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