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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http://kjj.jiaxing.gov.cn/ 发布时间:2021-08-07 点击次数:5106

嘉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高水平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坚持市场导向,构建多元投入体系。在举办方投入的基础上,吸引企业、金融与社会资本、高校、科研机构等共同投入,通过建立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设立联合基金、探索技术入股、开展成果交易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承接科研项目等扩大收入来源。

(二)坚持人才导向,集聚一流人才团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才流动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与创新能力和绩效相结合的收入分配机制,通过全职聘用、“双聘双挂”、合作研究等多种形式集聚全球顶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完善人才考核评价机制,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氛围。

(三)坚持需求导向,承担科研攻关任务。重点聚焦数字经济、新材料、新能源三大科创高地,以及人工智能、航空航天、生命健康、半导体等领域产业发展需求及传统产业升级的创新需求,强化原始创新能力,承担各级各类重大科研任务,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攻关,努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掌握创新和发展的主动权。

(四)坚持协同导向,打造协同创新体系。强化与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的交流合作、协同攻关,跨领域、跨单位整合创新资源,探索相近领域的新型研发机构组建科创联盟,推动多部门、多单位、全链条协同创新,打造优势互补的创新共同体,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五)坚持成果导向,畅通成果转化通道。开展以应用为导向的基础研究,取得具有引领性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和原创性技术突破。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所得税延期缴纳等政策措施,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

(六)坚持开放导向,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优势企业通过人才交流、合作攻关、共建平台等方式开展合作交流和资源对接。探索在创新大国、关键小国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创新孵化中心和联合实验室等,引进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提高全球创新资源配置能力,构建开放共享的创新创业生态。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规划培育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创建

第五条 申报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嘉兴市内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的独立法人机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特征,对已具有市重点实验室(A类)、省企业研究院及以上资质的申报单位优先考虑。

(二)具有稳定的人员和研发投入。拥有高水平研发团队,科研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60%,原则上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

(三)具备良好的研发条件。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的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或境外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地,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四)具备承担重大科研项目能力。聚焦国家、省、市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在前瞻科学技术、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成果转化、人才集聚等方面具有明显成效,有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

(五)具有灵活的体制机制。实行政府引导、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等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理事会(董事会)决策、院所长(总经理)负责的现代化管理机制,构建需求导向、自主运行、独立核算、不定编制、不定级别的市场化运行方式,形成人员招聘自主化、薪酬激励市场化、收益分配企业化的引人用人机制。

(六)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科研诚信等方面的不良行为。

第六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创建程序具体如下: 

(一)申报受理。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提交至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审核推荐。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等内容进行初审,将符合要求的推荐名单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组织评审。市科技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作出评审结论。

(四)审定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论提出认定意见,并对拟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正式发文公布。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根据研发服务需求确定研发选题,配置科研人员、科研设备;探索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建立与创新能力、创新绩效匹配的收入分配制度。

第九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应按要求做好科技统计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应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按照“谁举办、谁负责”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坚决予以退出,记入科研失信记录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等重大事项,须在3个月内,由其经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保留其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动态管理机制。一般以3年为建设周期,建设期满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主要围绕研发条件、科研活动、服务效益等方面进行,具体评价研发组织体系建立、新型体制机制探索、研发投入情况、科研人才培养和人才团队引进、关键核心技术研究、产业发展能力带动等内容。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按照综合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不超过参评总数的10%确定绩效评价优秀等级。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相应政策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第一年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或连续2年不合格的予以退出。

第十四条 对已公布创建的嘉兴市创新企业研究院纳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序列管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企业研究院视同为市新型研发机构创建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企业研究院视同为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单位。绩效评价按照嘉兴市创新企业研究院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市政府重点引进和建设的,可按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

第五章  建设发展

第十五条 市政府重点引进和建设的市新型研发机构,通过专题研究的方式,由市、县(市、区)财政按“一企一策”方式予以建设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定向征集重大科技项目需求,以择优委托专项方式予以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支持,优先支持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各类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人才团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嘉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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