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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http://kjj.jiaxing.gov.cn/ 发布时间:2021-11-02 点击次数:46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在全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重要窗口”中“最精彩板块”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的管理,为我市奏响新时代的田园牧歌、复兴升级版的农耕文明、打造世界级的诗画江南、建设高质量乡村振兴示范地提供强大科技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5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经嘉兴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按照一定程序选派到镇(街道)、企业、科技园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其他科技创新基地从事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优势特色产业开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其他科技服务及创业的科技人员和科技团队,主要服务于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对农民增收效益显著的产业等。团队科技特派员主要是指由5名以上科技人员组成的科技服务团队,帮助区县培育一个产业或做大做强一个产业,提供全过程科技服务,帮助地方振兴产业。

第二章 选派

第三条选派原则。坚持按需选派、质量优先、精准对接的原则。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农民群众需求和科技人员技术专长,建立双向选择机制,将符合要求,专业对口、水平较高的科技特派员选派到企业、农村基层等,提高资源配置的有效性、精准性。

第四条选派条件。

(一)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志愿到基层从事科技服务和创业工作。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并有一定的科技服务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作风踏实。

第五条选派范围。

(一)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科技团队。科技团队一般要求5人以上,原则上不超过10人。

(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科技推广机构、科技型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团队等。

第六条选派程序。

(一)需求征集:由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和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向企业、农村基层、农业科技园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征集科技需求,并向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推广机构和科技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征集科技特派员派出意愿。

(二)双向选择: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将供需双方信息进行双向交流,征集双方意见,形成自愿组合。

(三)组织选派: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对全市科技特派员进行统一选派。

第七条市科技特派员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选派,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可结合实际科技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科技特派员选派。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的服务对象。围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等,重点服务于镇(街道);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孵化机构、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各类科技型企业、科技示范基地、专业合作组织等创新主体。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的工作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充分发挥自身科技特长和资源优势,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本区域经济发展。

(二)了解掌握入驻乡镇(单位)基本情况,研究开发适合当地发展的科技项目,做到帮扶精准化。对接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帮助入驻乡镇(单位)积极申报科技项目。指导入驻乡镇制定和落实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的规划。

(三)引进推广适合当地种养业的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建立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和龙头企业,培育特色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使当地农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农业技术和信息服务,通过项目合作与开发,以技术入股、资金入股、租赁经营、技术承包和技术中介等多种形式,帮助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经济利益共同体,组织农产品流通,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精准脱贫。

(五)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讲贯彻,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特点以及企业的实际需求,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培养科技带头人。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入驻乡镇期间,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做到“四不”:不得在所驻乡镇或村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得用公款吃请;不得收受入驻乡镇或村发放的各种补贴和有价证券;不得参与赌博及有损于党员干部形象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的服务年限。市级科技特派员派出工作年限一般为2年,届满后可以连选连派。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组织领导、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定,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动态管理、学习培训、考核奖励等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选派的科技特派员由入驻单位负责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市科技特派员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帮助科技特派员选择科技需求迫切、产业转型升级有优势的农业园区、主导产业、创新基地、科技企业或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作为联系点或示范基地。

第十五条建立科技特派员联系网络。按派出层次,分级建立联络组,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激励机制,鼓励科技特派员助力企业技术创新,投身乡村振兴第一线。科技特派员派驻期间,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不转,其原职级、工资福利和岗位保留不变,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派出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在派驻期间,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下派工作任务的,经入驻单位和派出单位同意后,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批准,由派出单位另行选派人员接替。

第十八条 科技特派员可以根据农时季节、实施项目需要和当地实际,灵活掌握在基层的服务时间,努力做到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服务两不误,每年应有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在派驻单位工作。

第十九条全市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科技特派员工作会议,总结典型经验,研究部署工作。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本区域内科技特派员,通过座谈会、现场观摩学习等形式,了解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原则上年度安排活动两次以上。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条 科技特派员集中考核工作由市科技特派员办公室会同各县(市、区)科技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集中考核在选派满一年和期满前各开展一次。

第二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集中考核主要围绕科技特派员的目标任务,以科技帮扶项目的实施绩效为重点,从综合表现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在岗率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考核主要采取个人述职、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资料、同考核对象面谈等方式,借鉴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科技特派员工作考核评价结果。要加强综合分析,重点看工作实绩和作用发挥情况。

第二十四条 集中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二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集中考核结果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可视情况予以调整。

第六章 保障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保障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市派科技特派员的学习、培训、交流、考核、表彰奖励、购买人身保险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市级科技特派员在任期内申报实施的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为服务示范基地建设而开展的科技成果项目应用、示范推广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入驻期间必要的公务开支由派出单位负责,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科技特派员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补助标准。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本级个人科技特派员在派出期间可申请实施一个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市本级团队科技特派员在派出期间可申请实施不超过三个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采取自愿申报、集中受理、竞争性分配的方式申报,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可不受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名额及相关约束性条件限制。

第三十条 市、区两级对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予以资助。市级资助额度为项目总经费的50%,限额10万元,各区根据实际予以配套。

第三十一条市科技局负责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的立项、管理、经费使用监督和验收工作,遵照《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嘉兴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嘉科特办〔2015〕2号)和《嘉兴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嘉科特办〔2006〕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嘉兴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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