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激发科技企业创新激情,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进全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中心,是指本市科技企业(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科技企业)自主建设,并经市、县(市、区)科技管理行政部门依条件审核认定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 研发中心主要依托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企业组建。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创建新型的研发机构。
第四条 研发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一)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不断研究开发出具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升产业技术水平。
(二)开展科技合作交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引进、集聚和培养人才。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建设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研发中心认定工作,负责研发中心建设的政策制定,引领创新意识,指导创新实践,服务创新需求,研发中心的认定。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日常管理服务和年终考核。
第六条 研发中心依托单位指组建研发中心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研发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实施研发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为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保障。
(三)负责监督研发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 申请市级研发中心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前,企业已组织实施2个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包括企业自主立项科技计划项目),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2项以上。
(三)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3.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或500万元。
(四)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6项以上。
(五)研发中心应当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有一支稳定的研发队伍。其中,负责人具有承担研发中心带头人相应的品德、能力和业绩,专职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10人以上,或占企业在册职工比例30%以上。
(六)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50万元以上)。
(七)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系,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研发中心应有明确的规划和工作目标,研发中心技术研发经费应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账,并按月导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对科技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
(八)企业诚信经营,发展良好,申报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
(九)鼓励与其它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中心,提高中心创新能力。联合组建的中心须有联合组建的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对照本办法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研发中心认定申请表(含申报承诺);
2.研发中心建设方案;
3.企业研发活动附件材料:研发中心专职工作人员情况、研发中心科研设备情况、研发项目情况汇总表、自主知识产权情况、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
4.研发中心建设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二)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提交申请的研发中心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实质性实地审核,对科技项目实施情况对照“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比对审查。审核审查通过的,推荐上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地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上报的拟认定研发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复核、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认定。
(四)研发中心名称必须规范,研发中心原则上采用“企业简称+核心研发方向+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形式命名。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运行管理
(一)研发中心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研发中心运行发展规划,健全研发中心组织架构,集聚专职研发队伍,提升相关科研条件,确保研发中心各项科技创新活动有序开展并取得期望成效。
(二)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为研发中心建设单位提供科技政策、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精准科技服务,研发中心应通过“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向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运行状况,报送研发成果、发展绩效等信息。
(三)研发中心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中心运行绩效考核。对考核等次优秀的中心,按规定对研发中心建设单位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中心,第一次督促整改,第二次除名摘牌。考核以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及其“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反映的数据、取得的科技成果为依据,具体考核指标另行制定。
(四)研发中心建设运行中,需要发生地址、名称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前1个月内提出申请。如仅变更研发中心地址等非实质性情况的,书面报告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备案;如中心名称、组织架构、研发方向发生重大调整的,需经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确认,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需要重新申报认定。
(五)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在研发中心建设运行中,发现建设单位(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研发中心资格,建设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研发中心认定,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财政资金资助。
(1)在申请认定、建设运行、检查评估中,弄虚作假。
(2)研发中心运行期间,违反国家、省、市科技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严重科研失信的。
(3)研发中心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应用“嘉兴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科技项目信息化管理报告运行信息,不按规定接受检查评估,不按规定进行变更事项申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嘉兴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嘉科高〔2011〕6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7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