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遴选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为实现我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全生命周期精细化管理与服务,加快集聚一批高端科创人才团队,助力我市打造现代产业体系,助推面向未来创新活力新城建设,根据《关于深化推进“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实施办法》(嘉委人才〔2019〕2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高质量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嘉委办发〔2019〕2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
(一)市领军型团队相关工作在中共嘉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进行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由嘉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具体实施,发布团队年度遴选通知、受理申报材料、组织集中答辩评审、择优提出入选名单、资助等级并抓好团队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各县(市、区)组织部门(人才办)、科技主管部门为各地团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团队的引进培育、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申报团队的形式审查、技术评审、实地核查和团队建设中的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
(三)用人单位对团队成员到位、资金使用、项目推进等承担主体责任,应按规定规范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为团队在嘉工作提供良好条件;及时发现、解决团队存在问题,并主动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做好日常管理服务、中期考核、项目验收等工作。
(四)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应履行合同约定,按要求落实来嘉工作时间,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目标,积极配合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受理评审
市领军型团队采用网络申报,具体申报要求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遵循“市县联动、两级评审、分别评等、就低认定”原则,全年集中申报1次、评审1次。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嘉兴市领军型团队和嘉兴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一)初审推荐。各地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年度遴选通知组织开展项目推荐和申报受理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团队,应经形式审查、技术评审后确定推荐等级,并将形式审查报告、技术查新报告和详实的推荐意见随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市科技局。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团队,应将不予推荐的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
(二)综合评审。市科技局可组织或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符合要求的专家对团队的工作基础、技术水平、项目产业化前景和团队的经营、管理和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分为材料复核、综合答辩两个环节:
1.材料复核。根据申报要求,复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主要包括申报人员学历、工作经历、合作基础、引进时间、依托企业资质和股权结构及各地的推荐意见、查新报告、形式审查报告等材料。
2.综合答辩。组织科研、技术、投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答辩评审。答辩程序为团队负责人陈述,专家组提问、质询,团队负责人或第一、第二核心成员答辩,专家组讨论、无记名打分投票等。
(三)实地核查。各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技术、投资和财务专家对团队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着重考察各申报单位对团队项目的支撑、配套能力以及项目产业化情况,对申报对象进行查证、质询,形成书面评价意见,并报市科技局。
(四)审定公布。市科技局综合各地推荐意见、各环节评审评价意见等,提出入选团队名单、入选等级等建议,经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主任会议审议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审定,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
各地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布名单,与辖地团队及时签订为期三年的《任务合同书》,约定研究内容、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将签订后的纸质《任务合同书》提交一份至市科技局备案。
《任务合同书》签订前有下列情形的,应不予签订:
1.创业团队依托企业尚未完成注册或股权结构及实缴资金等未达到要求的;
2.团队负责人发生变更或无法全职到岗工作的;
3.团队核心成员全职到岗人员情况不符合申报要求,变更人数超过1人或无法对等变更的;
4.团队研究内容、预期目标、用人单位等发生变更的;
5.各级财政资助资金与团队申报金额差距较大,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缺口足额自筹资金的。
三、执行管理
项目实施期内,各团队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对项目进展情况、成员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总结自评。年度执行报告是团队中期考核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一)负责人变更。团队负责人不允许变更。团队负责人不能继续完成团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主动向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申请终止该团队项目。
(二)核心成员变更。团队在项目执行期内,团队核心成员变更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拟新增的成员应与团队有一定的合作基础,满足资格、能力水平,在嘉工作时间,对团队项目发挥作用等对等变更要求。团队需申请变更的,由团队、用人单位共同提交申请至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科技局审定后予以批复。
拟变更成员以“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身份认定为嘉兴市高层次人才的,如变更后仍在嘉兴工作的,需向市人力社保局重新申请嘉兴市高层次人才认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嘉兴市高层次人才身份;变更后不在嘉兴工作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其嘉兴市高层次人才身份。新增成员不可以“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身份直接认定为嘉兴市高层次人才。
(三)项目目标变更。项目预期目标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四)依托单位变更。依托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理由需客观、科学,且变更后团队项目各项任务目标不变。新用人单位在科研支撑、配套经费落实、团队管理等方面需与原用人单位对等或优于原用人单位。变更申请由团队负责人、原用人单位、拟变更的用人单位共同向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三方应对已形成的有形及无形资产、经费使用和剩余资金安排等协商达成一致。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后提出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由市科技局提交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主任会议审定。经批准后,新用人单位应与团队所有成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团队成员与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重新签订《项目合同书》。原用人单位将剩余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市级、县(市、区)级财政按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五)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团队在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上述之外的其他重大问题,团队及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市科技局审核后,由市科技局报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主任会议审定。
四、中期考核
团队项目的执行,实行中期考核制度,一般于团队项目实施两年期满后进行。根据《项目合同书》对团队项目进展情况、成员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
(一)归口单位职责。团队及用人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团队成员到位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应佐证材料。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中期考核,具体包括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并做出定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进行抽查核实。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秉持“中立、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中期考核工作,客观反映各团队考核结果。一经发现存在隐瞒、包庇团队相关情况问题或未客观反映结果的,取消归口管理部门2年内市级人才工程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相关团队中期考核结论列为“不合格”。
(二)考核要素。
1.项目进展情况。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次:
“合格”:团队项目进展良好,按计划进度完成中期70%以上任务。
“不合格”:团队项目进展滞后,未按计划进度完成中期70%的任务。
上述进度百分比均以合同书中团队项目计划进度作为标准,非量化指标的比例认定标准由专家组定义。
2.团队成员到位情况。核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次:
“合格”: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在嘉工作时间都达到规定要求80%以上。
“不合格”:未满足上述“合格”要求。
3.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支出不符本办法第七部分要求或相关规定;
(6)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7)虚假承诺,用人单位自筹资金严重不足;
(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考核结论。以团队项目进展情况为重点,结合团队成员到位情况评价和资金使用情况评价综合得出中期考核综合评价结果,综合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次:
“合格”:团队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成员到位情况均为合格。
“不合格”:团队项目进展情况、成员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中,有一项评价不合格。
(四)结果运用。中期考核综合评价合格的团队,继续执行项目;综合评价为不合格的团队,视情况进行整改或终止项目。需整改的团队及用人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于三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结果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再次组织考核并做出定性评价。整改期间,将暂停团队成员申报(推荐)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项目资格。整改后综合评价仍不合格的团队项目,予以终止。
五、结题验收
团队实施期满后,可参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进行结题验收,根据《项目合同书》对团队项目完成情况、成员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三部分内容进行验收评价。
(一)申请时间
团队及用人单位应于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验收申请应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取得重大进展情况、成员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并提前准备好相应佐证材料,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其中技术完成情况应提交客观的第三方检测/检验报告予以佐证。
(二)考核结果
归口管理部门应将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验收工作。市科技局进行抽查。参照第四部分要求,项目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次。
(三)结果运用
结题验收综合评价合格团队,通过结题验收;结题验收评价不合格的,视情况进行整改或终止项目。进行整改及终止的项目,按本办法第四部分进行处理。
(四)延期验收
项目无法如期结题验收的,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延期备案应于项目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项目延期原则上仅可延期1次,最多延期1年。
(五)成果要求
1.成果取得/发表/发布时间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可追溯至申报之日起)。
2.成果内容应与团队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相关。
3.成果发明人/作者/署名人之一应为团队负责人或核心成员;如为团队配套成员或新增吸引培养成员的,不可超过量化考核数1/3。
4.成果所有权人/单位署名权应为用人单位,如为协作单位的,应提供相应合作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成果权属。
5.论文论著原则上应注明“由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Supported by the Program for Jiaxing Leading Innovative and Enterpreneurial Teams”)。
(六)时间要求
成员到位情况按引进来源分类,划分为国(境)外成员和省外成员;按在嘉工作时间分类,划分为全职成员和兼职成员。全职成员应每年在嘉工作6个月以上,兼职人员应每年在嘉工作2个月以上;领军型创新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1、2须全职工作。具体在嘉工作时间及在嘉工作时间考核依据,以《项目合同书》约定为准。
六、项目终止
团队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各方均应提出终止合同的建议:
(一)团队负责人离职或发生变更。
(二)团队核心成员变更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用人单位自筹经费、基础设施等支撑保障条件不能落实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四)团队项目进度滞后,预期难以完成合同约定各项任务目标。
(五)因主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已失去执行基础或必要性。
(六)团队或用人单位在项目申请、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行为。
(七)其他应终止合同情形,如中期考核不合格且不能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等。
出现前款终止项目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在得知该情形出现的3个月内,主动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委人才办、专项办主任审定,由市委人才办发文公布。对主动退出的团队及用人单位,自提交终止申请之日起,暂停财政资金使用,原则上从轻处理;应主动退出而未主动退出的,取消用人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团队成员3年内市级人才工程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自项目终止之日起(以终止文件印发之日起算),团队《项目合同书》失效,市、县(市、区)两级相关部门不再具有监督管理或服务用人单位及团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及团队成员就双方合作未尽事宜进行处理的,应秉承友好协商原则,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法律文书进行协商处理,未能达成合议的,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七、支持资助
(一)资助标准
对入选的团队授予“嘉兴市领军型创业团队”“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团队”称号,给予A类团队1000万元、B类团队800万元资助。“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资助经费、实施经费在市、县(市、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等资金中列支。资助资金在管理使用上实行法人负责制,获资助企业要对资金进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定期接受政府组织的绩效评估和审计检查。未按规定计划实施项目,或提前终止项目的,应停止给予有关资助。引进团队在我市成功申报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按同类型直接纳入“精英计划”领军型团队A类,并享受相应项目资助。
(二)资助原则
对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创业类领军人才的,按同一事项处理,享受完相关资助的,扣除已资助金额进行差额资助;尚未享受完相关资助的,人力社保部门继续实施创业领军人才资助,科技部门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扣除人力社保部门应资助总金额后兑现资助资金。
(三)拨付流程
市领军型团队以签订《项目合同书》进行管理,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拨付第一期50%资助资金,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剩余第二期50%资助资金。资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各县(市)及嘉兴港区的资助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承担。市财政以预算资金的形式将资金下达区财政,区财政根据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工作任务清单名录,拨付资助资金到单位。嘉兴学院和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资助经费,经两办会议审定后按规定拨付。
(四)使用范围
项目资助资金管理参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资助经费可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外部协作费、单位的水电气暖等消耗性和管理费用等方面。
八、其他事项
对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多头申报、一人多用以骗取财政资金的,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终止资助,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5 年内取消该单位和个人申报市级各类人才和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有人才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文件执行期间,上级政策发生调整的,本办法应做相应调整。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7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