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有关内容的操作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嘉政发〔2017〕3号)(以下简称:科技新政),现将有关内容的操作办法制定如下:
一、《科技新政》第六条“对我市新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予以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操作办法如下: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被国家科技部批准立项的,按照购买科研仪器设备原值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在建设期内获得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的,可叠加享受人才政策。对通过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评估的,再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补助。
申报流程:申报单位逐级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后递交市政府审定,通过后予以安排。
申报方式:采取网络在线申报与纸质材料申报同步进行,申报单位通过网络登陆嘉兴市科技计划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经归口部门审核通过后,将申报系统生成的申请表用A4纸打印,附相关佐证材料,递交相关主管部门。
递交材料:嘉兴市国家重点实验室资金补助申请表,立项或认定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近3年来购置科学仪器设备的票据凭证复印件(或扫描件)等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式3份。(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二)国家工程实验室。对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建设期内申报单位获得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的,可叠加享受人才政策。
申报流程:申报单位逐级向发改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审核备案,通过后予以安排。
递交材料:国家工程实验室资金补助申请表、立项或认定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等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式3份。(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三)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进入预备期的(一般不超过三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给予创新能力建设项目1000万元补助。对于已通过正式核定三年以上,且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给予创新能力建设项目1000万元补助。建设期内申报单位获得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的,可叠加享受人才政策。
申报流程:申报单位逐级向发改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审核备案,通过后予以安排。
递交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资金补助申请表、立项或认定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相关佐证材料一式3份。(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四)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对经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补助。建设期内申报单位获得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的,可叠加享受人才政策。
申报流程:申报单位逐级向发改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审核备案,通过后予以安排。
递交材料: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资金补助申请表、立项或认定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等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式3份。(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五)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经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
申报流程:申报单位逐级向发改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审核备案,通过后予以安排。
递交材料: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金补助申请表、立项或认定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等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式3份。(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六)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对经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0万元奖励。申报办法按市级工发资金项目执行。递交资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认定文件)、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责任部门:市经信委)
(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对经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申报办法按市级工发资金项目执行。(责任部门:市经信委)
以上所涉及的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市本级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市级资金由市科发资金或市工业发展资金安排。同一单位涉及不同条线政策的,采取不重复和就高原则。
二、《科技新政》第七条“对我市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500~1000万元的配套建设补助,并对其重大科技专项给予每年100~150万元的配套,连续支持3年”,操作办法如下:
按照建设责任书的要求,地方财政按省财政补助经费进行1:1的配套补助。市本级由市和区各承担50%,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其建设经费配套补助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安排,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配套补助资金由市科发资金安排;对农业领域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其建设配套补助经费由市农业发展资金安排,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配套补助资金由市科发资金安排。
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主办单位按年度向当地科技提出申请并与经信或农经部门共同审核后,提交财政部门。
三、《科技新政》第八条“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操作办法如下: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加10%以上的地方留存部分一次性全额奖励给企业。由企业按年度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与科技部门共同审核后,提交财政部门。
四、《科技新政》第十条“对市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市内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优先安排用地,从迁入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一定奖励”,操作办法如下:
优先安排用地,依照《嘉兴市高新技术企业“育苗造林”行动计划(2017~2020年)》(嘉政办发〔2017〕44号)第三部分第六条关于 “强化用地要素保障。坚持‘应保尽保’原则,优先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及后备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落户或增资扩产的用地需求。对符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后备高新技术企业,大力支持争列省重大产业项目,争取省奖励指标”的规定执行;从迁入年度起连续三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由企业按年度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材料。
五、《科技新政》第十二条“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种子资金,且运行成效良好的,按其当年无偿资助在孵企业的实际发生金额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操作办法如下:其补助奖励经费纳入创新券管理,由各地按创新券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六、《科技创新科技新政》第十四条“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评合格的,给予一定奖励,主要用于孵化器的自我建设与发展、在孵企业研发补助等”,操作办法如下:
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评合格的,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孵化器,主要用于孵化器的自身建设与发展、在孵企业研发补助等。由孵化器按年度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七、《科技新政》第十五条“建立孵化链利益联动机制。对从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的企业进入当地产业园区的,3年内给予原孵化器一定奖励”,操作办法如下:
对从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的企业进入当地产业园区的,三年内企业对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原孵化器。由孵化器按年度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八、本办法有关政策时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算起。
九、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778号